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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20年1月7日發布,并將于2020年5月1日起實施,這是國務院以行政法規的形式為保障農民工能拿到血汗錢所出臺的條例,期待能從根源上解決農民工的欠薪問題。
該條規定了總承包單位代分包單位發放分包單位所招用的農民工的工資,分包單位每月要將農民工簽字確認的工資表交給總包,總包直接將工資發放到農民工的工資卡里面,也就是說總包要將工資單獨拎出來由其對外直接予以發放,不再由分包單位發放,這樣可以確保農民工能實實在在的拿到工資,而且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扣押農民工的工資卡,條例也規定了對扣押工資卡的處罰措施。
雖然總包代分包單位對外支付農民工工資,但是分包單位仍然對其所招用的農民工進行實名制管理,分包單位還是工資支付的第一責任人,不因總包單位代發而免除其工資支付的責任。如果分包單位拖欠工資的,總包單位先進行墊付,然后再向分包單位進行追償。
該條還規定了總包單位對分包單位的用工和工資發放進行監督的責任,這跟之前的總包單位單純的收取配合費而對放任分包單位的用工及工資發放。這也為保障農民工能切實拿到工資提供了法律依據。
上述條款主要規定了建設工程領域一直存在的掛靠、轉包、違法分包等情形出現拖欠工資的處理辦法。對于轉包的,由總包先進行墊付再進行追償;對于掛靠及違法發包或分包的,則是直接由進行違法發包或者分包的主體進行清償。該規定也是讓相關的單位也要為其違法行為付出相應的代價。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中并未就掛靠或者違法發包或分包情形中清償后的追償進行規定,是否能追償值得研究。
為切實保障總包能代發工資,《條例》規定其要存儲一定的工資保證金,工資保證金的數額施行差異化存儲,未拖欠單位的比例降低,拖欠的提高比例。該工資保證金也可用金融機構的保函代替,要注意此處是金融機構的保函,不是普通的擔保公司的保函。
工資保證金除了因支付本項目工資糾紛可凍結、查封、劃撥外,其他糾紛一概不能予以查封凍結。這就避免了總包欠本項目或其他項目的分包商、材料商、租賃商等的款項,債權人申請法院對該賬戶進行查封或凍結后,農民工的工資得不到保證。
《條例》對未繳納工資保證金或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的,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這個處罰力度還是挺大的,降低資質、吊銷資質,這嚴重影響了其承接工程的資格,也對其正常的生產經營造成了重大的影響。相信條例實施后,總包單位能按規定繳納保證金或者提供金融機構保函。
上述條款明確來總包設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義務,專門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該賬戶內撥付工資,如建設單位未及時撥付,總包單位可向人社和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匯報,將建設單位納入欠薪預警系統。
上述規定確立了總包對分包的用工及工資支付進行監督管理的責任,總包及分包均應當建立管理臺帳,并予以保存。農民工維權信息指示牌要在工程項目中進行展示,要明確告知農民工的的維權途徑,否則要被處以相應的罰款。
該規定規定了建設單位要有工程建設的資金,如沒有,則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但是建設單位要有多少數額的資金或者是工程價款多少百分比的建設資金,該條例并未予以明確。
如果建設單位沒有資金,那么直接影響到其不能向總包支付工程款,總包單位沒有工程款,則影響到其向分包支付工程款和發放農民工工資,因總包或分包大多是墊資進行建設,資金鏈一斷,情況嚴重的可造成總包或分包破產,也造成了農民工工資的拖欠及材料款、租賃款等的支付。
所以這種環環相扣的支付模式,要予以打破,所以,《條例》規定建設單位要有工程所需的資金安排,及時支付總包,總包代發分包的農民工工資;對于政府投資項目,《條例》規定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根據前述的規定,就是要從源頭上根本解決欠薪的問題。
該條規定了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以確保其能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建設單位和施工承包單位約定人工費的撥付周期,且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該條款保證了農民工工資能按月予以支付,保障農民工能按月拿到工資。
建設單位如因規劃手續不全,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清償,這也可促使建設單位規范其建設手續,保證工程的合法性、合規性。
該規定確立了如建設單位、總包單位、分包單位發生爭議,都應當將爭議予以擱置,均應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其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義務,這可使農民工工資不得因任何原因不予支付,以切實保障農民工能拿到工資。
從上文可以知,國務院對于切實保障農民工能按月拿到工資,從建設單位,到總包單位,再到分包單位均規定了各自相應的義務,且對上述單位未履行其義務規定了處罰措施,同時也規定了農民工的救濟途徑。相信《條例》實施后,對規范建設工程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帶來重大的影響。
來源:鐘樓普法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