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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官不為,就是占著官位、握著公權力,卻不干應該干的公事,無所作為。這是當前社會廣泛關注的一個大問題,也是黨和政府正在著力解決的大問題。對于不作為的官員來說,有必要盡早確立一個基本理念:為官不為恥為官。
如今的為官不為,心態和表現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擔心多做多錯多擔責、干事得罪人惹麻煩,就盡量避事;有的違規謀利成為習慣,如今禮不敢收了、飯不能吃了,特權取消了、額外的好處沒有了,就認為“干也是白干”,進而“能不干就不干”;有的因年齡偏大或政績平平升職無望了,就提前進入“頤養天年”的狀態;有的“一家兩制”,整天想的是如何撈錢讓已在國(境)外的配偶、子女過好日子,無暇顧及本職工作;有的自身不干凈,整天提心吊膽、心不在焉,想的是如何找關系“擺平”或逃避組織調查,沒心思干;等等。凡此種種為官不為,不論當事者出于何種考慮、找出多少理由自我開脫,都不能得到黨和人民的寬容與諒解。對這些官員而言,有兩個核心問題需要搞清楚。
一是當官干什么。古往今來,設立官職的目的是讓官員在群體生產生活中發揮指揮、協調功能,為大家干事、謀利。也就是說,為公眾干事、謀利是官的“基因”。進入私有制社會后,盡管一些官員以權謀私,但總體來說,官的這個“基因”沒有也不能改變。今天,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制度下,所有領導干部都是人民公仆,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根本宗旨,為人民群眾辦好事、實事是天經地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努力為人民服務。”如果國家工作人員怕惹麻煩、多擔責,或者有其他考慮而不能為公眾干事、謀利,不努力為人民服務,就違背了憲法的規定、喪失了為官的“基因”、背離了人民公仆的本質。這樣的官,在政治上必然為人民所拋棄,在道義上只能自取其辱。
二是領導干部該怎樣認識和對待個人利益。為官不為者,不管出于什么具體動機,本質上都是為了維護個人利益。我們的領導干部也是食人間煙火、有七情六欲的人,也有一己一家的利益。但必須明確的是,對于領導干部的個人利益,國家已經按照按勞分配原則予以充分考慮,集中體現在干部工資和待遇上。如果在工資和待遇之外還要謀求更多的法外利益,甚至求不到利就不干事,就是一種非分之想甚至違紀違法行為了。領導干部辦私事、謀求個人利益,不能動用公共權力,不能靠當領導干部的影響,只能在法律、紀律、政策以及社會道德規范之內、按照規定程序辦,做到“取之有道”,不能搞任何形式的特殊化,更不能非法化。當公眾利益與個人私利發生矛盾時,應毫不猶豫地“堅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這是《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的明確規定。
解決為官不為問題,要把思想教育放在前頭,把相關道理講清楚。畢竟,大多數為官不為者并不是“一直不為”,如果思想認識有了提高,還是可以繼續有所作為的。此外,當前工作的重點是加強監督、執紀、問責。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一再申明,有權必有責、有責須擔當、失職必追究。為此,必須強化黨內監督和行政監察,整合問責制度、健全問責機制,堅持有責必問、問責必嚴,讓失責必問成為常態。對于那些屢教不改、依然為官不為的,必須依照法律、紀律及時清除出公務員隊伍。有了監督、執紀、問責的決心、力度以及健全的制度、機制,解決為官不為問題就有了可靠抓手。
來源:人民日報